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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09 11:17:11 阅读:1424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
1、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误,一律不得换发,严禁涂改,如有涂改视为无效。
2、 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改婴儿姓名,应在申报户口后,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确因未按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方予换发,并做好登记。
3、 需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方予换发,并做好登记。
4、 《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任何机构不得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确实需要,应有原助产单位依据原始记录出具出生情况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证件,违规签发的证件视为无效,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对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签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6、 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父母其中一方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单位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7、 收养的弃婴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婴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8、 对于父母双方均已经死亡的情况,监护人或本人前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情况说明书,父母双方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提供)所在派出所证明其父子及母子关系。
9、 在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的相关信息时,需确定婴儿姓名。按照目前户籍登记规定,婴儿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因此,请事先与家人一起商定婴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不作更改。
10、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应携带夫妇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按要求办理申领手续。
11、 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打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12、《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婴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婴儿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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