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疗医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 理 办 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2-11 15:54:45 阅读:508

蒲城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文件

蒲社保发(2008)62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管 理 办 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县社保局确定的,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必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经登记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符合医疗机构审批标准;
  (三)具有相应的医护人员、医疗技术设备和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能保证及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医疗质量的法律、法规的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出入院标准;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和质量计量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及计量政策,并取得合格证书。收费和计量标准定期接受物价和质量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执行基本医疗用药、诊疗设施范围等规定,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七)制定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使用必需的管理手段。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和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定点资格审定,并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发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四、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都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及参保人,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设立居民医疗保险科,设立专人负责审核参保患者人、卡是否相符,参保患者住院资料的上机登记、核算工作,负责有关资料的传送保存工作。
  六、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保患者时,统一使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复式处方、住院分户帐等各种单据和帐表。
   七、实行首诊医院的首诊医师负责制。医务人员要热情接待参保患者,及时抢救危重病人,不得借故推诿,不得伪造住院病历、医疗记录、不得谎报医疗结论。
   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卫生财政部门配合,并聘请有关医疗专家参加的医疗质量综合考核小组,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进行检查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各项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医疗质量综合考核小组的检查考核。
   十、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渭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病种目录》、《渭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控制贵重药和进口药的使用,严格掌握剂量,杜绝人情处方、大处方。不得以重复挂号、分解处方和住院次数等手段增加门诊数和住院人次。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凡属自费药品、自费项目、生活用品及其它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参保居民医疗费用之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医疗保险特殊检查和用药中索取回扣。
  十二、对参保患者进行仪器检查必须根据病情需要为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检查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开单拿回扣。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办法,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FS:PAGE]案。
十四、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考核。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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